各党总支:
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,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,是增强党的组织观念、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。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,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,根据《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<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>的通知》 (中组发[2008]3号)文件和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院实际,特通知如下:
一、党费收缴标准
1、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,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:在职人员(包括人事代理)的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工作性津贴、生活性补贴;协议用工人员的工资、补贴。
2、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。
3、离退休干部、职工中的党员,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(包括职务工资、工龄、津贴、福考奖、职务贴、增资额、生活补贴),5000元以下(含5000元)的按0.5%交纳党费,5000元以上的按1%交纳党费。
4、学生党员、下岗失业的党员、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、救济生活的党员、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,每月交纳党费0.2元。
5、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,经党支部研究,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
二、党费收缴要求
1、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,在每月10日前主动按标准向党支部交纳党费。遇到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同意,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,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。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
2、随着党费收缴标准和党员工资结构的调整,各党支部要及时对党员党费金额重新进行核算,以保证党员能够及时按工资比例上交党费。各党支部要在每学期开学初,将所属支部的每个党员的缴纳基数、标准及应缴金额上报所在党总支,由党总支审核后,上报学校党委组织部。
3、新党费收缴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,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2008年4-6月份党费收缴按新规定比例交纳,以当月工资总额中除了住房补贴、交通补贴以外的所有经常固定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。
新澳门新葡萄娱乐党委组织部
2008年7月14日